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的公告(2021年第32號)
為貫徹落實《化妝品注冊備案管理辦法》,規范和指導化妝品注冊與備案工作,國家藥監局制定了《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現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化妝品注冊備案管理工作,保證化妝品注冊、備案各項資料的規范提交,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注冊備案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化妝品注冊或辦理備案時,應當按照本管理規定的要求提交資料。
第三條 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遵循風險管理的原則,以科學研究為基礎,對提交的注冊備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負責,并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境外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對境內責任人的注冊備案工作進行監督。
第四條 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應當使用國家公布的規范漢字。除注冊商標、網址、專利名稱、境外企業的名稱和地址等必須使用其他文字的,或約定俗成的專業術語(如SPF、PFA、PA、UVA、UVB、維生素C等),所有其他文字均應完整、規范地翻譯為中文,并將原文附在相應的譯文之后。
第五條 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用章規定,簽章齊全,具有法律效力。境外企業及其他組織不使用公章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其他組織)負責人簽字。除用戶信息相關資料外,產品的注冊備案資料中如需境外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簽章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可授權該注冊人、備案人或者境內責任人的簽字人簽字。授權委托簽字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原件及其公證書原件,授權委托書中應當寫明授權簽字的事項和范圍。
除政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注冊和備案檢驗機構、公證機關等出具的資料原件外,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均應由境內注冊人、備案人或者境內責任人逐頁加蓋公章。使用帶有電子加密證書的公章的,可直接在電子資料上加蓋電子公章。
第六條 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中應當使用我國法定計量單位,使用其他計量單位時,應當折算為我國法定計量單位;應當準確引用參考文獻,標明出處,確保有效溯源;應當規范使用標點符號、圖表、術語等,保證資料內容準確規范。
第七條 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中,出現的同項內容應當保持前后一致;有相關證明文件的,應當與證明文件中所載內容一致。
第八條 化妝品注冊備案的文本資料中主體文字顏色應當為黑色,內容易于辨認,設置合適的行間距和頁面邊距,確保在打印或者裝訂中不丟失文本信息。
第九條 化妝品注冊備案的紙質資料應當使用國際標準A4型規格紙張,內容完整清晰、不得涂改?;瘖y品的包裝展開圖片等確需更大尺寸紙張的,可使用其他規格紙張,確保妥善置于A4規格資料內。紙質文件資料的載體和書寫材料應當符合耐久性的要求。
第十條 首次申請特殊化妝品注冊或者辦理普通化妝品備案時,境內的注冊申請人、備案人和境內責任人應當提交以下用戶信息相關資料:
(一)注冊人備案人信息表(附1)及質量安全負責人簡歷;
(二)注冊人備案人質量管理體系概述(附2);
(三)注冊人備案人不良反應監測和評價體系概述(附3);
(四)境外注冊人、備案人應當提交境內責任人信息表(附4);
(五)境內責任人授權書原件(式樣見附5)及其公證書原件;
(六)注冊人、備案人有自行生產或者委托境外生產企業生產的,應當提交生產企業信息表(附6)和質量安全負責人信息,一次性填報已有生產企業及其信息。生產企業為境外的,應當提交境外生產規范證明資料原件。
第十一條 我國境內僅從事受托生產的企業,應當提交第十條第(六)項中的生產企業信息表,以便關聯確認委托生產關系。
第十二條 具有境內注冊人或者備案人、境內責任人、生產企業等多重身份的,或者同一境內責任人對應多個境外注冊人、備案人的,可以一次性提交全部相關資料,取得相應的用戶權限。已有用戶可以根據情況補充提供相關資料,增加用戶權限。
第十三條 質量安全負責人的簡歷應當包括與其要求相關的教育背景、工作經歷以及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質量管理體系概述是對注冊人、備案人質量管理控制能力和過程的總結描述,應當如實客觀地反映實際情況,包括供應商遴選、原料驗收、生產及質量控制、產品留樣等管理制度。語言應當簡明扼要,體現出質量控制關鍵點設置和日常執行管理要求。
注冊人、備案人同時存在自行生產和委托生產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版本的質量管理體系概述。
第十五條 不良反應監測和評價體系概述是對注冊人、備案人和境內責任人不良反應監測評價能力和過程的總結描述,應當如實客觀地反映實際情況。語言應當簡明扼要,體現出不良反應監測關鍵點、各環節設置和日常執行管理要求。
第十六條 境內責任人授權書應當至少明確體現以下內容和信息:注冊人、備案人和境內責任人名稱,授權和被授權關系,授權范圍,授權期限。同一產品不得授權多個境內責任人,境內責任人應當在授權范圍內開展注冊備案工作。
第十七條 境外生產企業應當提交生產企業符合質量管理體系或者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資質證書、文件等證明資料,證明資料應當由所在國(地區)政府主管部門、認證機構或者具有所在國(地區)認證認可資質的第三方出具或者認可,載明生產企業名稱和實際生產地址信息。
無法提供證明資料原件的,應當提供由中國公證機關公證的或由我國使(領)館確認的復印件。
第十八條 用戶信息或者相關資料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進行更新,確保注冊備案信息服務平臺中的用戶信息和相關資料真實準確。
更新方式主要包括自行更新、一般審核更新、生產場地更新以及其他各具體規定情形的審核更新。屬于審核更新的,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后,完成相關信息和資料的更新。
第十九條 用戶權限相關資料中,可自行更新的內容包括法定代表人信息、質量安全負責人信息、聯系信息。
以上信息發生變化時,用戶應當及時自行更新。
第二十條 用戶權限相關資料中,可進行一般審核更新的內容包括基本信息、質量管理體系概述、不良反應監測和評價體系概述、境內責任人的授權范圍和授權期限。
一般審核更新時,應當提交一般審核更新信息表(附7),同時一并提交符合要求的相關資料。其中,境外注冊人、備案人名稱發生變化的,應當提供由所在國(地區)政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出具的主體未發生變化的相關證明文件原件,無法提交原件的,應當提供由中國公證機關公證的或者由我國使(領)館確認的復印件;境外生產企業生產場地僅地址文字改變的,應當提供由所在國(地區)政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出具的生產現場未改變的證明文件原件,無法提交原件的,應當提供由中國公證機關公證的或者由我國使(領)館確認的復印件;境內責任人授權范圍改變的,新授權范圍應當包括原授權范圍。
第二十一條 用戶權限相關資料中,可進行生產場地更新的內容為生產企業的生產場地信息。具體情形包括:生產場地搬遷、生產場地增加、生產場地減少、僅生產規范證明文件更新。
進行生產場地更新時,應當提交生產場地更新信息表(附8)。其中,境外生產企業的生產場地搬遷或者增加,或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證明文件進行更新的,應當按要求提供境外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證明相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 根據實際生產經營情況,如需增加自行生產或者委托境外生產企業的,可提交相關資料增加生產企業信息,必要時還需補充提交相應的質量管理體系概述。
第二十三條 在進行用戶信息更新時,企業應當首先對照用戶名下全部信息自行檢查。如有多個信息同時發生變化的,應同時更新,一并提交相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境內責任人授權書所載授權期限到期后,應當重新提交更新的授權書,延長授權期限。逾期未重新提交的,境內責任人將無法繼續為對應的境外注冊人、備案人辦理新增的注冊或者備案事項,名下已開展的注冊或者備案事項可繼續辦理完畢。
境外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證明資料有有效期限的,應當及時更新證明資料,最長不得超過有效期限截止后90日;無有效期限的,應當每五年提交最新版本。
第二十五條 根據實際生產經營情況,需對用戶權限進行注銷的,應當在相關產品全部完成注銷或變更后,提交用戶權限注銷信息表(附9),進行用戶權限注銷。
第三章 注冊與備案資料要求
第二十六條 注冊人、備案人辦理注冊或者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化妝品注冊備案信息表》及相關資料;
(二)產品名稱信息;
(三)產品配方;
(四)產品執行的標準;
(五)產品標簽樣稿;
(六)產品檢驗報告;
(七)產品安全評估資料。
第二十七條 注冊人、備案人應當逐項填寫《化妝品注冊備案信息表》(附10),并提交相關資料。
(一)產品名稱包括中文名稱和進口產品的外文名稱,產品中文名稱應當符合化妝品標簽管理相關規定。
(二)注冊人、備案人應當按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和化妝品分類規則與分類目錄的規定,確定產品類別以及相應的產品分類編碼,涉及特殊化妝品功效宣稱的,應當按照特殊化妝品申報。
(三)委托境內企業生產的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或者境內責任人應當選擇已開通用戶權限的生產企業進行關聯,經生產企業確認后提交注冊申請或者辦理備案。
委托境外企業生產的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或者境內責任人應當提交委托關系文件。委托關系文件應當至少載明產品名稱、委托方、受托生產企業名稱、生產地址、本產品接受委托的日期、受托生產企業法人或者法人授權人的簽章。注冊人、備案人與受托生產企業屬于同一集團公司的,可提交屬于同一集團公司的證明資料以及企業集團出具的產品質量保證文件以確認委托關系。
(四)進口產品應當提供由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所在國或生產國(地區)政府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等機構出具的已上市銷售證明文件,境內注冊人、備案人委托境外生產企業生產的和產品配方專為中國市場設計的除外。已上市銷售證明文件應當至少載明注冊人、備案人或者生產企業的名稱、產品名稱、出具文件的機構名稱以及文件出具日期,并由機構簽章確認。
1.組合包裝產品同時存在進口部分和國產部分的,僅提交進口部分的已上市銷售證明文件。
2.專為中國市場設計銷售包裝的,應當提交該產品在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所在國或生產國(地區)的已上市銷售證明文件,同時提交產品配方、生產工藝與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所在國或者生產國(地區)產品一致的說明資料。
(五)產品配方專為中國市場設計的進口產品(境內委托境外生產的除外),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1.針對中國消費者的膚質類型、消費需求等進行配方設計的說明資料;
2.在中國境內選用中國消費者開展消費者測試研究或者人體功效試驗資料。
(六)進口產品的已上市銷售證明文件、委托關系文件或者屬于一個集團公司的證明資料等文件可同時列明多個產品。這些產品申請注冊或者辦理備案時,其中一個產品可使用原件,其他產品可使用復印件,并說明原件所在的產品名稱以及相關受理編號、注冊證號或者備案編號等信息。
第二十八條 注冊人、備案人應當提交產品名稱命名依據,產品名稱命名依據中應當指明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并分別說明其具體含義。進口產品應當對外文名稱和中文名稱分別進行說明,并說明中文名稱與外文名稱的對應關系(專為中國市場設計無外文名稱的除外)。
產品中文名稱中商標名使用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的,應當提供商標注冊證。
第二十九條 產品配方為生產投料配方,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配方表要求。產品配方表應當包括原料序號、原料名稱、百分含量、使用目的等內容(附11)。
1.原料名稱。產品配方應當提供全部原料的名稱,原料名稱包括標準中文名稱、國際化妝品原料名稱(簡稱INCI名稱)或者英文名稱。配方成分的原料名稱應當使用已使用的化妝品原料目錄中載明的標準中文名稱、INCI名稱或者英文名稱;配方中含有尚在安全監測中化妝品新原料的,應當使用已注冊或者備案的原料名稱;進口產品原包裝標注成分的INCI名稱與配方成分名稱不一致的,應當予以說明。
使用來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氫化合物(單一組分除外)的,應當在產品配方表備注欄中標明相關原料的化學文摘索引號(簡稱CAS號);使用著色劑的,應當在產品配方原料名稱欄中標明《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載明的著色劑索引號(簡稱CI號),無CI號的除外;使用著色劑為色淀的,應當在著色劑后標注“(色淀)”,并在配方備注欄中說明所用色淀的種類;含有與產品內容物直接接觸的推進劑的,應當在配方備注欄中標明推進劑的種類、添加量等;使用納米原料的,應當在此類成分名稱后標注“(納米級)”。
2.百分含量。產品配方應當提供全部原料的含量,含量以質量百分比計,全部原料應當按含量遞減順序排列;含兩種或者兩種以上成分的原料(香精除外)應當列明組成成分及相應含量。
3.使用目的。應當根據原料在產品中的實際作用標注主要使用目的;申請祛斑美白、防曬、染發、燙發、防脫發的產品,應當在配方表使用目的欄中標注相應的功效成分,如果功效原料不是單一成分的,應當在配方表使用目的欄中明確其具體的功效成分。
4.備注欄。以下情形應當在備注欄中說明:使用變性乙醇的,應當說明變性劑的名稱及用量;使用類別原料的,應當說明具體的原料名稱;直接來源于植物的,應當說明原植物的具體使用部位。
(二)注冊人、備案人或者境內責任人應當填寫產品所使用原料的生產商信息并上傳由原料生產商出具的原料安全信息文件。原料生產商已根據《化妝品原料安全相關信息報送指南》(附12以及附13)報送原料安全相關信息(附14)的,注冊人、備案人或者境內責任人可填寫原料報送碼關聯原料安全信息文件。
(三)使用了尚在安全監測中化妝品新原料的,注冊人、備案人或者境內責任人應當經新原料注冊人、備案人確認后,方可提交注冊申請或者辦理備案。
(四)產品配方香精可按兩種方式填寫,分別提交以下資料:
1.產品配方表中僅填寫“香精”原料的,無須提交香精中具體香料組分的種類和含量;產品標簽標識香精中的具體香料組分的,以及進口產品原包裝標簽標識含具體香料組分的,應當在配方表備注欄中說明。
2.產品配方表中同時填寫“香精”及香精中的具體香料組分的,應當提交香精原料生產商出具的關于該香精所含全部香料組分種類及含量的資料。
(五)使用貼、膜類載體材料的,應當在備注欄內注明主要載體材料的材質組成,同時提供其來源、制備工藝、質量控制指標等資料。
(六)產品配方中使用動物臟器組織及血液制品提取物作為原料的,應當提供其來源、組成以及制備工藝,并提供原料生產國允許使用的相關文件。
第三十條 產品執行的標準包括全成分、生產工藝簡述、感官指標、微生物和理化指標及其質量控制措施、使用方法、貯存條件、使用期限等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式樣及編制說明見附15,樣例見附16)。
(一)產品名稱。包括中文名稱和進口產品的外文名稱。
(二)全成分。包括生產該產品所使用的全部原料的序號、原料名稱和使用目的,所有原料應當按含量遞減順序排列。
(三)生產工藝簡述。
1.應當簡要描述實際生產過程的主要步驟,包括投料、混合、灌裝等。配方表2個以上原料的預混合、灌裝等生產步驟在不同生產企業配合完成的,應當予以注明。
2.應當體現主要生產工藝參數范圍,全部原料應當在生產步驟中明確列出,所用原料名稱或者序號應當與產品配方中所列原料一致;若同一原料在不同步驟階段中使用,應當予以區分;若生產過程中需使用但在后續生產步驟中去除的水、揮發性溶劑等助劑,應當予以注明。
(四)感官指標。應當分別描述產品內容物的顏色、性狀、氣味等指標。套裝產品應當分別說明各部分的感官指標,使用貼、膜類載體材料的產品應當分別描述貼、膜類材料以及浸液的顏色、性狀等。
1.顏色是指產品內容物的客觀色澤。同一產品具有可區分的多種顏色,應當逐一描述;難以區分顏色的,可描述產品目視呈現或者使用時的主要色澤,也可描述顏色范圍。
2.性狀是指產品內容物的形態。
3.氣味是指產品內容物是否有氣味。
(五)微生物和理化指標及質量控制措施。
1.應當提交對產品實際控制的微生物和理化指標,微生物和理化指標應當符合《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工作規范》的要求。
2.應當根據產品實際控制的微生物和理化指標提交相應的質量控制措施。
3.采用檢驗方式作為質量控制措施的,應當注明檢驗頻次,所用方法與《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所載方法完全一致的,應當填寫《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的檢驗方法名稱;與《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所載方法不一致的,應當填寫檢驗方法名稱,說明該方法是否與《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所載方法開展過驗證,完整的檢驗方法和方法驗證資料留檔備查。
4.采用非檢驗方式作為質量控制措施的,應當明確具體的實施方案,對質量控制措施的合理性進行說明,以確保產品符合《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六)使用方法。應當闡述化妝品的使用方法,對使用人群和使用部位有特殊要求的,應當予以說明;安全警示用語應當符合化妝品標簽管理規定和《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等相關法規的要求。
(七)貯存條件。應當根據產品包裝及產品自身穩定性等特點設定產品貯存條件。
(八)使用期限。應當根據產品包裝、產品自身穩定性或者相關實驗結果,設定產品的使用期限。
第三十一條 注冊人、備案人或者境內責任人應當逐項填寫《產品標簽樣稿》(附17),填寫的使用方法、安全警示用語、貯存條件、使用期限等內容應當符合產品執行的標準。
進口化妝品應當提交生產國(地區)產品的銷售包裝(含說明書),以及外文標簽的中文翻譯件。
第三十二條 普通化妝品辦理備案時、特殊化妝品上市前,注冊人、備案人或者境內責任人應當上傳產品銷售包裝的標簽圖片,圖片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圖片包括全部包裝可視面的平面圖和可體現產品外觀的立體展示圖,圖片應當完整、清晰。平面圖應當容易辨別所有標注內容;無法清晰顯示所有標注內容的,還應當提交局部放大圖或者產品包裝設計圖;
(二)使用電子標簽的,應當提交電子標簽內容,銷售包裝上的圖碼應當是注冊備案信息服務平臺生成的預置圖碼;
(三)上傳圖片的標簽內容和說明書內容不得超出產品標簽樣稿載明的內容;
(四)存在多種銷售包裝的,應當提交所有的銷售包裝的標簽圖片。符合以下一種或多種情形的,提交其中一種銷售包裝的標簽圖片,其他銷售包裝的標簽圖片可不重復上傳:
1.僅凈含量規格不同的;
2.僅在已上傳銷售包裝上附加標注銷售渠道、促銷、節日???、贈品等信息的;
3.僅銷售包裝顏色存在差異的;
4.已注冊或者備案產品以套盒、禮盒等形式組合銷售,組合過程不接觸產品內容物,除增加組合包裝產品名稱外,其他標注的內容未超出每個產品標簽內容的;
5.通過文字描述能夠清楚反映與已上傳銷售包裝差異,并已備注說明的。
第三十三條 注冊或者備案產品的產品檢驗報告,由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機構出具,應當符合《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工作規范》等相關法規的規定。
(一)產品檢驗報告包括微生物與理化檢驗、毒理學試驗、人體安全性試驗報告和人體功效試驗報告等。
1.產品檢驗報告的受檢樣品應當為同一產品名稱、同一批號的產品。
2.產品檢驗報告中載明的產品信息應當與注冊或者備案產品相關信息保持一致。由于更名等原因,導致檢驗報告中產品名稱、企業名稱等不影響檢驗結果的信息與注冊備案信息不一致的,應當予以說明,并提交檢驗報告變更申請表和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補充檢驗報告或者更正函。
3.多個生產企業生產同一產品的,應當提供其中一個生產企業樣品完整的產品檢驗報告,并提交其他生產企業樣品的微生物與理化檢驗報告。
4.多色號系列普通化妝品按《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工作規范》抽樣進行毒理學試驗的,可作為一組產品進行備案,每個產品均應附上系列產品的名單、基礎配方和著色劑一覽表以及抽檢產品名單。
5.宣稱新功效的化妝品,按照《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工作規范》以及相關技術法規文件開展檢驗。
(二)普通化妝品的生產企業已取得所在國(地區)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相關資質認證,且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能夠充分確認產品安全性的,可免于提交該產品的毒理學試驗報告,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產品宣稱嬰幼兒和兒童使用的;
2.產品使用尚在安全監測中化妝品新原料的;
3.根據量化分級評分結果,備案人、境內責任人、生產企業被列為重點監管對象的。
有多個生產企業生產的,所有生產企業均已取得所在國(地區)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相關資質認證的,方可免于提交毒理學試驗報告。
(三)申請特殊化妝品注冊時應當提交符合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相關規定的人體功效試驗報告。
1.特殊化妝品宣稱的功效試驗報告應當由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機構出具。
2.多色號系列防曬化妝品按《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檢驗工作規范》抽樣進行人體功效試驗的,可作為一組產品同時申請注冊,每個產品資料中均應附上系列產品的名單、基礎配方和著色劑一覽表以及抽檢產品名單。
第三十四條 注冊人、備案人應當按照化妝品安全評估相關技術指南的要求開展產品安全評估,形成產品安全評估報告。
必須配合儀器或者工具(僅輔助涂擦的毛刷、氣墊、燙發工具等除外)使用的化妝品,應當評估配合儀器或者工具使用條件下的安全性;并應當提供在產品使用過程中儀器或者工具是否具有化妝品功能,是否參與化妝品的再生產過程,是否改變產品與皮膚的作用機理等情況的說明資料。
第三十五條 包含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必須配合使用或者包裝容器不可拆分的獨立配方的化妝品,應當分別填寫配方,按一個產品申請注冊或者辦理備案。
其中一個(劑)或者多個(劑)產品為特殊化妝品的,應當按照特殊化妝品申請注冊;其中一個(劑)或者多個(劑)產品在境外生產的,應當按照進口化妝品申請注冊或者辦理備案。
第三十六條 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留存每一批生產的化妝品樣品備查,留存樣品數量應當能夠滿足開展注冊備案檢驗所需。同時,特殊化妝品應當留存由首家注冊和備案檢驗機構封樣的1件樣品;進口特殊化妝品在產品注冊檢驗時提交試制樣品的,應當同時留存經檢驗機構封樣的試制樣品和未啟封的市售產品各1件;普通化妝品應當由境內備案人或者境內責任人留存1件市售產品備查;專為中國市場設計銷售包裝的進口普通產品,應當由境內責任人留存1件原產國市售產品備查。
第三十七條 僅供出口的特殊化妝品和普通化妝品,應當在注冊備案信息服務平臺進行備案,由生產企業提交以下資料:
1.產品名稱;
2.擬出口國家(地區);
3.產品標簽圖片,包括產品銷售包裝正面立體圖、產品包裝平面圖和產品說明書(如有)。
第三十八條 已注冊產品的注冊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擬變更產品生產或者進口前提交相應資料,完成相應的變更之后,方可生產或者進口。
已備案產品的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擬變更產品上市或者進口前提交相應資料,完成相應的變更之后,方可上市或者進口。
變更前已生產、上市或者進口的產品可以銷售至保質期結束。
第三十九條 已注冊或者備案產品的注冊人、備案人、境內責任人或者生產企業的名稱、住所等發生變化的(生產場地未改變),應當按照本管理規定第二章第二節相關要求完成信息更新后,對涉及的特殊化妝品注冊證或者普通化妝品備案信息以及產品標簽樣稿的上述相關信息分別進行一次性變更。
第四十條 已注冊或者備案產品的產品名稱發生變化的,應當合理說明理由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特殊化妝品變更申請表(附18)或者普通化妝品變更信息表(附19);
(二)按照本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要求提交產品名稱相關資料。
第四十一條 生產場地改變或者增加的,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特殊化妝品變更申請表或者普通化妝品變更信息表;
(二)擬變更場地生產產品的微生物和理化檢驗報告;
(三)擬變更備案產品僅通過產品安全評估方式評價產品安全,且擬增加的生產企業不能提供其所在國(地區)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相關資質認證文件的,應當提交該產品的相關毒理學試驗資料;
(四)擬變更產品委托生產關系發生改變的,國產產品應當按照本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三)的要求,對變化的委托生產關系進行確認;進口產品應當提交委托關系文件或者屬于同一集團公司的證明資料以及企業集團出具的產品質量保證文件。
第四十二條 已注冊或者備案產品所使用原料的生產商、原料質量規格增加或者改變的,所使用的原料在配方中的含量以及原料中具體成分的種類、比例均未發生變化的,應當通過注冊備案信息平臺對原料生產商信息和原料安全信息進行更新維護。涉及產品安全評估資料發生變化的,還應當進行產品安全評估資料變更。
已注冊或者備案產品所使用原料的生產商、原料質量規格增加或者改變的,原料在配方中的含量和原料中主要功能成分含量及溶劑未發生變化,為了保證原料質量而添加的微量穩定劑、抗氧化劑、防腐劑等成分發生種類或者含量變化的,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特殊化妝品變更申請表或者普通化妝品變更信息表;
(二)產品配方;
(三)發生變更的情況說明,包括變更的原因,變化的成分在原料中的使用目的等;
(四)擬變更產品的產品安全評估資料;
(五)涉及產品執行的標準發生變化的,應當提交擬變更產品執行的標準;
(六)擬變更事項涉及產品標簽樣稿中的全成分標注、安全警示用語等發生變化的,應當提交擬變更產品的產品標簽樣稿。
第四十三條 產品執行的標準中生產工藝簡述、微生物和理化指標及質量控制措施、使用方法、安全警示用語、貯存條件、使用期限等發生變化的,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特殊化妝品變更申請表或者普通化妝品變更信息表;
(二)擬變更產品執行的標準;
(三)涉及生產工藝簡述變化的,應當提交發生變更的情況說明,并提交擬變更產品的微生物和理化檢驗報告;
(四)涉及產品使用方法變更的,應當提交擬變更產品的產品安全評估資料;
(五)涉及產品使用期限延長的,應當提交擬變更產品的穩定性研究資料;
(六)涉及產品安全評估資料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提交產品安全評估資料;
(七)涉及進口產品原銷售包裝和標簽變化的,應當提交擬變更產品的原銷售包裝(含說明書)和外文標簽的中文翻譯件;
(八)涉及產品標簽樣稿變化的,還應當按照第四十四條要求進行產品標簽樣稿變更。
第四十四條 產品標簽樣稿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特殊化妝品變更申請表或者普通化妝品變更信息表;
(二)擬變更的產品標簽樣稿;
(三)防曬類化妝品增加PA、廣譜防曬或者浴后SPF等標識的,應當提交擬變更產品相應的功效試驗報告;
(四)祛斑美白類化妝品增加祛斑或者美白功效宣稱的,應當提交擬變更產品相應的人體功效試驗報告;
(五)涉及進口產品原銷售包裝和標簽變化的,應當提交擬變更產品的原銷售包裝(含說明書)和外文標簽的中文翻譯件。
第四十五條 產品安全評估資料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特殊化妝品變更申請表或者普通化妝品變更信息表;
(二)擬變更的產品安全評估資料;
(三)化妝品安全評估人員發生變化的,應當提交擬變更化妝品安全評估人員的相關信息。
第四十六條 產品分類發生變化的,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特殊化妝品變更申請表或者普通化妝品變更信息表;
(二)按照擬變更產品分類的要求補充或者更新資料;
(三)涉及已注冊特殊化妝品擬增加染發、燙發、祛斑美白、防曬、防脫發功效或者新功效的,應當按照第三章的要求補充提交資料。
第四十七條 注冊人因公司吸收合并、新設合并、分立等原因發生改變的,由新的境內注冊人或者具有新的境外注冊人相應用戶權限的境內責任人提交以下資料,對涉及的特殊化妝品注冊證進行一次性變更:
(一)公司合并注銷、分立、成立全資子公司或者由同一集團內不同子公司運營的聲明及相關文件;
(二)利益相關方(如原注冊人,新注冊人,境內責任人等)及其法定代表人對特殊化妝品注冊證所有權歸屬無異議的聲明及其公證文件原件。
第四十八條 變更境內責任人的,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擬變更境內責任人的產品清單;
(二)原境內責任人蓋章同意更換境內責任人的知情同意書,或者能夠證明境內責任人發生變更生效的判決文書;
(三)擬變更境內責任人承擔產品(含變更前已上市的產品)原境內責任人相關各項責任的承諾書。
第四十九條 涉及其他事項變更的,應當提交擬變更事項的情況說明,并根據具體情況提交相關資料。
第五十條 已注冊或者備案產品的銷售包裝發生變化的,按照第三十二條原則,在新銷售包裝產品上市前,重新上傳產品銷售包裝的標簽圖片或者對擬變更部分予以備注說明。
第五十一條 已注冊特殊化妝品完成變更之后,領取變更后紙質產品注冊證時,應當交還原產品注冊證。
第五十二條 申請特殊化妝品注冊證有效期延續的,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注冊延續申請表(附20);
(二)產品自查情況說明(式樣見附21),主要內容包括:
1.生產(進口)銷售證明材料(限上一注冊周期);
2.監督抽檢、查處、召回情況(限上一注冊周期);
3.該產品不良反應統計分析情況及采取措施;
4.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三)根據現行法規、標準調整情況,應當提交相應的產品檢驗報告。
第五十三條 普通化妝品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產品的生產、進口概況,以及期間產品的停產情況;
(二)產品符合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的自查情況。
第五十四條 申請補發產品注冊證的,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補發申請表(附22);
(二)因產品注冊證原件破損申請補發的,領取新產品注冊證時,應當交還原產品注冊證;
(三)因產品注冊證遺失申請補發的,應當提交承諾書。
第五十五條 注冊人申請撤回注冊申請的,應當提交撤回申請表(附23)。
第五十六條 注冊人申請注銷已注冊特殊產品注冊證的,應當提交注銷申請表(附24)。
第五十七條 已備案普通產品因備案人、境內責任人地址變化導致備案管理部門改變,備案人主動注銷原備案信息后重新辦理備案的,可使用原備案資料。
第五十八條 對于非安全性原因不予注冊的特殊產品再次申請注冊時,可使用原注冊資料的復印件,同時提交不予注冊未涉及安全性的說明,包括對不予注冊原因的解釋。
第五十九條 普通產品注銷后再次備案時,應當提交情況說明。對于非安全性原因注銷的,再次申請備案時可使用原備案資料的復印件。
第六十條 本管理規定自2021年5月1日起實施。
附:1.注冊人/備案人信息表
2.質量管理體系概述表
3.不良反應監測和評價體系概述表
4.境內責任人信息表
5.化妝品注冊備案境內責任人授權書
6.生產企業信息表
7.一般審核更新信息表
8.生產場地審核更新信息表
9.用戶權限注銷信息表
10.化妝品注冊備案信息表
11.配方表式樣
12.化妝品原料安全信息報送指南
13.原料安全相關信息備案企業信息表
14.原料安全相關信息
15.產品執行的標準式樣
16.產品執行的標準樣例
17.化妝品產品標簽樣稿式樣
18.特殊化妝品變更申請表
19.普通化妝品變更信息表
20.化妝品產品注冊延續申請表
21.化妝品注冊延續自查情況報告樣例
22.化妝品注冊補發申請表
23.化妝品注冊撤回申請表
24.化妝品注冊注銷申請表
注冊人/備案人信息表(境內注冊人/備案人)
基本信息 (一般審核維護) |
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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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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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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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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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
|
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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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信息 (自行維護) |
法定代表人 |
|
|||||
法定代表人證件類型 |
|
||||||
法定代表人證件號碼 |
|
||||||
質量安全 負責人信息 (自行維護) |
姓名 |
|
|||||
證件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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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件號碼 |
|
||||||
聯系信息 (自行維護) |
聯系人 |
|
|||||
聯系電話(手機) |
|
||||||
聯系電話(座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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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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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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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際辦公地址 |
|
||||||
郵政編碼 |
|
||||||
承 諾 書 1、本企業注冊或備案產品符合《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注冊備案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妝品監管相關法規要求。 2、本企業提供的注冊備案相關資料均真實合法。本企業對資料內容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本企業將妥善保管用戶密碼,通過該用戶進行的注冊備案相關行為均代表本企業行為,因密碼丟失或泄密造成的損失將由本企業自行承擔。
|
|||||||
(注冊人/備案人蓋章) 年 月 日 |
注冊人/備案人信息表(境外注冊人/備案人)
基本信息 (一般審核維護) |
名稱(中文) |
|
名稱(外文) |
|
|
住所地址 |
|
|
所在國家/地區 |
|
|
法定代表人信息 (自行維護) |
姓名 |
|
證件類型 |
|
|
證件號碼 |
|
|
質量安全 負責人信息 (自行維護) |
姓名 |
|
證件類型 |
|
|
證件號碼 |
|
|
聯系信息 (自行維護) |
聯系人 |
|
聯系電話(手機) |
|
|
聯系電話(座機) |
|
|
電子郵箱 |
|
|
傳真號 |
|
|
郵政編碼 |
|
|
承 諾 書 1、本企業注冊或備案產品符合《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注冊備案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妝品監管相關法規要求。 2、本企業指定境內責任人,并自行建立對境內責任人的管理約束制度。境內責任人以本企業名義辦理化妝品或新原料注冊備案相關事項,所進行的注冊備案行為均代表本企業行為。 3、本企業提供以及通過境內責任人提供的注冊備案相關資料均真實合法。本企業對資料內容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
(注冊人/備案人蓋章) 年 月 日 |
質量管理體系概述表(自行生產)
模塊 |
內容或措施(概述) |
|
人員健康衛生管理 |
請簡述從業人員健康管理相關制度,至少包括: 1、是否建立有人員健康檔案; 2、對直接從事生產人員的日?;拘l生要求; 3、直接從事生產活動人員接受健康檢查的頻率。 |
|
質量管理制度 |
請根據企業實際質量體系情況,對具有的管理制度進行勾選(可多選): |
|
□文件管理制度 □追溯管理制度 □供應商遴選制度 □原料驗收制度 □設備管理制度 □生產過程及質量控制制度 |
□產品檢驗制度 □留樣管理制度 □產品銷售制度 □記錄管理制度 □質量投訴制度 □產品召回制度 |
|
記錄管理 |
請簡述記錄管理方面要求及記錄保存期限,如批生產記錄、檢驗記錄、不合格品處理記錄、廠房設備設施使用維護保養記錄等。 |
|
車間基本情況 |
請簡述車間清潔等級相關基本情況。 |
|
設備使用維護 |
請簡述設備使用、校驗、維護等的相關制度,包括日常使用、清潔、消毒的基本要求,校驗維護基本要求和頻率等。 |
|
生產用水 |
請簡述是否具有水處理系統以及工藝用水標準。 |
|
合格放行 |
請簡述產品合格放行標準和相關制度;請簡述不合格品管理相關制度。 |
|
留樣管理 |
請簡述產品留樣管理制度,至少包括: 1、 產品留樣規則和留樣數量; 2、 樣品保留期限。 |
|
質量自查糾錯 |
請簡述企業質量管理體系的自查和糾錯制度,至少包括: 1、 不合格品追溯、原因分析和糾正措施; 2、 企業內審制度和內審頻率; 3、 不良反應、消費投訴、抽檢不合格等信息的收集措施及必要整改措施。 |
|
其他 |
|
|
(注冊人/備案人蓋章) 年 月 日 |
質量管理體系概述表(委托生產)
模塊 |
內容或措施(概述) |
|
配方來源 |
注冊人/備案人是否具有配方研發能力: |
|
□是,請簡述相關人員教育背景和工作經歷的最低要求,以及最少人數設置; |
||
□否,請簡述產品配方來源以及確保配方質量和產品質量安全的控制措施。 |
||
物料采購 |
注冊人/備案人是否自行采購物料: |
|
□是,請簡述物料采購和供應商管理相關制度; |
||
□否,請簡述物料采購方式和相應的質量安全控制措施。 |
||
生產企業遴選和 管理制度 |
請簡述生產企業遴選相關制度,至少包括: 1、 生產企業遴選標準; 2、 實地考察相關制度,包括實地考察頻率; 3、 生產企業的淘汰和更換制度 |
|
請勾選遴選生產企業時,考慮生產企業應具有的管理制度(可多選): |
||
□文件管理制度 □追溯管理制度 □供應商遴選制度 □原料驗收制度 □設備管理制度 □生產過程及質量控制制度 |
□產品檢驗制度 □留樣管理制度 □產品銷售制度 □記錄管理制度 □質量投訴制度 □產品召回制度 |
|
產品放行 |
請簡述注冊人/備案人的產品合格放行標準,以及確保生產企業按照該標準執行產品放行的相關制度。 |
|
獨立于生產企業的質量管理措施 |
請簡述獨立于生產企業的質量管理措施,至少包括: 1、產品檔案管理和質量追溯制度; 2、是否有定期自行抽檢或送檢行為,檢驗范圍、檢驗頻率、檢驗項目等; 3、銷售管理相關制度。 |
|
質量自查糾錯 |
請簡述企業質量管理體系的自查和糾錯制度,至少包括: 1、 不合格品追溯、原因分析和糾正措施; 2、 企業內審制度和內審頻率; 3、 不良反應、消費投訴、抽檢不合格等信息的收集措施及必要整改措施。 |
|
其他 |
|
|
(注冊人/備案人蓋章) 年 月 日 |
不良反應監測和評價體系概述表
(境內注冊人/備案人)
項目 |
內容或措施(概述) |
崗位職責 |
請簡述注冊人/備案人的不良反應監測和評價相關崗位設置情況,至少包括: 1、相關機構和崗位設置情況; 2、相關人員基本要求。 |
不良反應監測 |
請簡述不良反應監測相關制度,至少包括: 1、不良反應監測體系的整體構成和運行模式; 2、請簡述所有主動或被動的不良反應信息收集渠道,以及信息收集的頻率。 |
不良反應評價 |
請簡述不良反應評價相關制度,至少包括: 1、不良反應評價的完成方式,如由注冊人/備案人自行完成或委托相關專業機構完成; 2、不良反應評價標準; 3、不良反應評價后相應處置措施。 |
(注冊人/備案人蓋章) 年 月 日 |
不良反應監測和評價體系概述表
(境外注冊人/備案人)
模塊 |
項目 |
內容或措施(概述) |
注冊人/備案人措施 |
崗位職責 |
請簡述注冊人/備案人的不良反應監測和評價相關崗位設置情況,至少包括: 1、相關機構和崗位設置情況; 2、相關人員基本要求。 |
不良反應監測 |
請簡述注冊人/備案人的不良反應監測相關制度,至少包括: 1、不良反應監測體系的整體構成和運行模式; 2、請簡述所有主動或被動的不良反應信息收集渠道,以及信息收集的頻率。 |
|
不良反應評價 |
請簡述注冊人/備案人的不良反應評價相關制度,至少包括: 1、不良反應評價的完成方式,如由注冊人/備案人自行完成或委托相關專業機構完成; 2、不良反應評價標準; 3、不良反應評價后相應處置措施。 |
|
境內責任人的配合措施 |
崗位職責 |
請簡述境內責任人的不良反應監測和評價相關崗位設置情況,至少包括: 1、相關機構和崗位設置情況; 2、相關人員基本要求。 |
不良反應監測 |
請簡述境內責任人的不良反應監測相關制度,至少包括: 1、不良反應監測體系的整體構成和運行模式; 2、請簡述所有主動或被動的不良反應信息收集渠道,以及信息收集的頻率。 |
|
不良反應評價 |
請簡述境內責任人的不良反應評價相關制度,至少包括: 1、不良反應評價的完成方式,如由注冊人/備案人自行完成或委托相關專業機構完成; 2、不良反應評價標準; 3、不良反應評價后相應處置措施。 |
|
溝通交流機制 |
請簡述境外注冊人/備案人、境內責任人在不良反應監測和評價方面的信息交流、數據共享、風險聯動等方面的機制和措施。 |
|
(注冊人/備案人蓋章) 年 月 日 |
基本信息 (一般審核維護) |
企業名稱 |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
住所地址 |
|
||||||
所在地 |
省 |
|
市 |
|
區 |
|
|
法定代表人 信息 (自行維護) |
法定代表人 |
|
|||||
法定代表人證件類型 |
|
||||||
法定代表人證件號碼 |
|
||||||
聯系信息 (自行維護) |
聯系人 |
|
|||||
聯系電話(手機) |
|
||||||
聯系電話(座機) |
|
||||||
電子郵箱 |
|
||||||
傳真號 |
|
||||||
實際辦公地址 |
|
||||||
郵政編碼 |
|
||||||
承 諾 書 1、本企業作為境內責任人,在授權范圍內,以境外注冊人/備案人名義辦理化妝品或新原料注冊備案相關事項。 2、本企業將認真履行境內責任人相關各項責任,協助開展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產品召回等工作,如實提交各項注冊和備案資料,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本企業將妥善保管用戶密碼,通過該用戶進行的注冊備案相關行為均代表本企業行為,因密碼丟失或泄密造成的損失將由本企業自行承擔。
|
|||||||
(境內責任人蓋章) 年 月 日 |
化妝品注冊備案境內責任人授權書
(式樣)
經雙方協商一致,現就化妝品注冊備案境內責任人授權和承諾有關事宜明確如下:
授權方:
被授權方:
授權范圍:
授權期限至:XXXX-XX-XX(年-月-日)
授權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聯系方式: 年 月 日 |
被授權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聯系方式: 年 月 日 |
生產企業信息表(境內注冊人/備案人自行生產)
基本信息 (一般審核維護) |
名稱 (由“注冊人/備案人信息表”關聯而來) |
|
生產許可證編號 |
|
|
生產場地 信息 (生產場地審核維護) |
實際生產地址1 |
|
實際生產地址2 |
|
|
…… |
|
|
聯系信息 (自行維護) |
聯系人 |
|
聯系電話(手機) |
|
|
聯系電話(座機) |
|
|
電子郵箱 |
|
|
傳真號 |
|
|
郵政編碼 |
|
|
(注冊人/備案人蓋章) 年 月 日 |
生產企業信息表(境外注冊人/備案人自行生產)
基本信息 (由“注冊人/備案人信息表”關聯而來) |
名稱(中文) |
|
||
名稱(外文) |
|
|||
生產場地信息 (生產場地審核維護) |
實際生產地址1 |
|
||
生產規范證明類型 |
□由所在國(地區)政府主管部門出具 |
|||
□由認證機構或第三方出具或認可 |
||||
實際生產地址2 |
|
|||
生產規范證明類型 |
□由所在國(地區)政府主管部門出具 |
|||
□由認證機構或第三方出具或認可 |
||||
…… |
|
|||
聯系信息 (自行維護) |
聯系人 |
|
||
聯系電話(手機) |
|
|||
聯系電話(座機) |
|
|||
電子郵箱 |
|
|||
傳真號 |
|
|||
郵政編碼 |
|
|||
(注冊人/備案人蓋章) 年 月 日 |
生產企業信息表(委托境外生產)
生產企業基本信息 (一般審核維護) |
企業名稱 |
|
|
住所地址 |
|
||
所在國家/地區 |
|
||
法定代表人信息 (自行維護) |
姓名 |
|
|
證件類型 |
|
||
證件號碼 |
|
||
生產場地信息 (生產場地審核維護) |
實際生產地址1 |
|
|
生產規范證明類型 |
□由所在國(地區)政府主管部門出具 |
||
□由認證機構或第三方出具或認可 |
|||
實際生產地址2 |
|
||
生產規范證明類型 |
□由所在國(地區)政府主管部門出具 |
||
□由認證機構或第三方出具或認可 |
|||
…… |
|
||
質量安全負責人信息 (自行維護) |
姓名 |
|
|
證件類型 |
|
||
證件號碼 |
|
||
聯系信息 (自行維護) |
聯系人 |
|
|
聯系電話(手機) |
|
||
聯系電話(座機) |
|
||
電子郵箱 |
|
||
傳真號 |
|
||
郵政編碼 |
|
||
(注冊人/備案人蓋章) 年 月 日 |
生產企業信息表
(我國境內僅從事受托生產的企業)
基本信息 (一般審核維護) |
名稱 |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
住所地址 |
|
||||||
所在地 |
省 |
|
市 |
|
區 |
|
|
生產許可證編號 |
|
||||||
法定代表人信息 (自行維護) |
姓名 |
|
|||||
法定代表人證件類型 |
|
||||||
法定代表人證件號碼 |
|
||||||
質量安全負責人信息 (自行維護) |
姓名 |
|
|||||
證件類型 |
|
||||||
證件號碼 |
|
||||||
生產場地信息 (生產場地審核維護) |
實際生產地址1 |
|
|||||
實際生產地址2 |
|
||||||
…… |
|
||||||
聯系信息 (自行維護) |
聯系人 |
|
|||||
聯系電話(手機) |
|
||||||
聯系電話(座機) |
|
||||||
電子郵箱 |
|
||||||
傳真號 |
|
||||||
郵政編碼 |
|
||||||
(生產企業蓋章) 年 月 日 |
一般審核更新信息表(境內注冊人/備案人)
注冊人/備案人: |
||||
資料項 |
具體模塊 |
具體項目 |
更新內容 |
需提交資料 |
(一)注冊人/備案人信息表 |
基本信息 |
□名稱 |
|
|
□住所地址 |
|
|||
□所在地 |
|
|||
(二)質量管理體系概述表 |
□質量管理體系概述表 |
質量管理體系概述表 |
||
(三)不良反應監測和評價體系概述表 |
□不良反應監測和評價體系概述表 |
不良反應監測和評價體系概述表 |
||
(六)生產企業信息表(境內自行生產) |
生產許可信息 |
□生產許可證編號 |
|
|
(六)生產企業信息表(委托境外生產) ——先選擇名下已有的具體生產企業,再對其信息進行更新 |
基本信息 |
□企業名稱 |
|
|
□住所地址 |
|
|||
□所在國家/地區 |
|
|||
(注冊人/備案人蓋章) 年 月 日 |
一般審核更新信息表
(境內責任人及其境外注冊人/備案人)
境外注冊人/備案人: 境內責任人: |
||||
資料項 |
具體模塊 |
具體項目 |
更新內容 |
需提交資料 |
(一)注冊人/備案人信息表 |
基本信息 |
□名稱(中文) |
|
名稱發生變化的,應提供由所在國(地區)政府主管部門或有關機構出具的主體未發生變化的相關證明文件原件 |
□名稱(外文) |
|
|||
□住所地址 |
|
|||
□所在國家/地區 |
|
|||
(二)質量管理體系概述表 |
□質量管理體系概述表 |
質量管理體系概述表 |
||
(三)不良反應監測和評價體系概述表 |
□不良反應監測和評價體系概述表 |
不良反應監測和評價體系概述表 |
||
(四)境內責任人信息表 |
基本信息 |
□企業名稱 |
|
|
□住所地址 |
|
|||
□所在地 |
|
|||
(五)境內責任人授權書 |
□授權范圍 |
(新授權范圍應包括原授權范圍) |
重新提交境內責任人授權書及相關資料 |
|
□授權期限 |
(授權書其他內容不得改變) |
|||
(六)生產企業信息表(委托境外生產) ——先選擇名下已有的具體生產企業,再對其信息進行更新 |
基本信息 |
□企業名稱 |
|
|
□住所地址 |
|
|||
□所在國家/地區 |
|
|||
(注冊人/備案人蓋章) 年 月 日 |
一般審核更新信息表
(我國境內僅從事受托生產的企業)
生產企業: |
||||
資料項 |
具體模塊 |
具體項目 |
更新內容 |
需提交資料 |
(六)生產企業信息表 |
基本信息 |
□名稱 |
|
|
□住所地址 |
|
|||
□所在地 |
|
|||
□生產許可證編號 |
|
|||
(生產企業蓋章) 年 月 日 |
生產場地更新信息表(境內注冊人/備案人)
注冊人/備案人: |
|||||
資料項 |
維護 模塊 |
維護類型 |
更新內容 |
需提交的相關資料 |
|
(六)生產企業信息表(境內) |
生產場地 信息
|
僅地址文字改變 |
|
|
|
生產場地搬遷 |
|
|
|||
生產場地增加 |
|
|
|||
生產場地減少 |
|
應確保該實際生產地址下已無產品關聯 |
|||
(六)生產企業信息表(境外) ——先選擇名下已有的具體生產企業,再對其信息進行維護 |
生產場地 信息 |
僅地址文字改變 |
|
所在國(地區)政府主管部門或有關機構出具的生產現場未改變的證明文件原件 |
|
生產場地搬遷 |
|
重新提交境外生產規范證明相關資料 |
|||
生產場地增加 |
|
重新提交境外生產規范證明相關資料 |
|||
生產場地減少 |
|
應確保該實際生產地址下已無產品關聯 |
|||
僅生產規范證明類型變化 |
實際生產地址: |
提交相應的境外生產規范證明相關資料 |
|||
更新類型 |
□由所在國(地區)政府主管部門出具 |
||||
□由認證機構或第三方出具或認可 |
|||||
(注冊人/備案人蓋章) 年 月 日 |
生產場地更新信息表(境外注冊人/備案人)
境內責任人: 境外注冊人/備案人: |
|||||
資料項 |
維護 模塊 |
維護類型 |
更新內容 |
需提交的相關資料 |
|
(六)生產企業信息表(境外) ——先選擇名下已有的具體生產企業,再對其信息進行維護 |
生產場地信息 |
僅地址文字改變 |
|
所在國(地區)政府主管部門或有關機構出具的生產現場未改變的證明文件原件 |
|
生產場地搬遷 |
|
重新提交境外生產規范證明資料 |
|||
生產場地增加 |
|
重新提交境外生產規范證明資料 |
|||
生產場地減少 |
|
應確保該實際生產地址下已無產品關聯 |
|||
僅生產規范證明類型變化
|
實際生產地址: |
提交相應的境外生產規范證明相關資料 |
|||
更新類型 |
□由所在國(地區)政府主管部門出具 |
||||
□由認證機構或第三方出具或認可 |
|||||
(注冊人/備案人蓋章) 年 月 日 |
生產場地更新信息表
(我國境內僅從事受托生產的企業)
生產企業: |
||||
資料項 |
維護 模塊 |
維護類型 |
更新內容 |
需提交的相關資料 |
(六)生產企業信息表 |
生產場地 信息
|
僅地址文字改變 |
|
|
生產場地搬遷 |
|
|
||
生產場地增加 |
|
|
||
生產場地減少 |
|
應確保該實際生產地址下已無產品關聯 |
||
(生產企業蓋章) 年 月 日 |
用戶權限注銷信息表(境內注冊人/備案人)
注冊人/備案人: |
現申請對該注冊人/備案人用戶權限予以注銷,該用戶權限下所有產品已全部注銷。 |
(注冊人/備案人蓋章) 年 月 日 |
用戶權限注銷信息表(境內責任人)
境內責任人: |
境外注冊人/備案人: |
現申請對該注冊人/備案人對應的境內責任人用戶權限予以注銷,該用戶權限下所有產品已全部完成注銷或變更。 |
(境內責任人蓋章) 年 月 日 |
用戶權限注銷信息表
(我國境內僅從事受托生產的企業)
生產企業: |
現申請對該生產企業用戶權限予以注銷,該用戶權限下所有關聯產品已全部完成注銷或變更。 |
(生產企業蓋章) 年 月 日 |
化妝品注冊備案信息表
(國產產品,境內注冊人/備案人)
產品信息 |
產品名稱(中文) |
|
||||||||||
分類編碼 |
功效宣稱 |
|
||||||||||
作用部位 |
|
|||||||||||
產品劑型 |
|
|||||||||||
適用人群 |
|
|||||||||||
使用方法 |
|
|||||||||||
申報類別 (特殊化妝品填報) |
□染發類 |
□燙發類 |
□防脫類 |
|||||||||
□祛斑美白類 |
□祛斑美白類(僅具物理遮蓋作用) |
|||||||||||
□防曬類 |
SPF值 |
PA |
浴后SPF值 |
|||||||||
|
|
|
||||||||||
□新功效 |
(填寫宣稱功效) |
|||||||||||
注冊人/備案人信息 |
名稱 |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
住所地址 |
|
|||||||||||
所在地 |
省 |
|
市 |
|
區 |
|
||||||
聯系人 |
|
聯系電話 |
|
|||||||||
生產信息 |
□境內自行生產 |
生產許可證編號 |
|
|||||||||
生產地址 |
|
|||||||||||
□委托境內生產 |
生產企業名稱 |
|
||||||||||
生產許可證編號 |
|
|||||||||||
住所地址 |
|
|||||||||||
生產地址 |
|
|||||||||||
其他信息 |
檢驗受理編號 (補充檢驗報告編號無需單獨填報) |
|
||||||||||
|
||||||||||||
是否使用新原料 |
□使用已注冊新原料 |
注冊號 |
|
|||||||||
□使用已備案新原料 |
備案號 |
|
||||||||||
□不使用 |
|
|||||||||||
□套裝產品 |
|
|||||||||||
□配合儀器使用產品 |
|
|||||||||||
…… |
|
|||||||||||
(注冊人/備案人蓋章) 年 月 日 |
化妝品注冊備案信息表
(進口產品,境外注冊人/備案人)
產品信息 |
產品名稱(中文) |
|
||||||||||
產品名稱(外文) |
|
|||||||||||
分類編碼 |
功效宣稱 |
|
||||||||||
作用部位 |
|
|||||||||||
產品劑型 |
|
|||||||||||
適用人群 |
|
|||||||||||
使用方法 |
|
|||||||||||
申報類別 (特殊化妝品填報) |
□染發類 |
□燙發類 |
□防脫類 |
|||||||||
□祛斑美白類 |
□祛斑美白類(僅具物理遮蓋作用) |
|||||||||||
□防曬類 |
SPF值 |
PA |
浴后SPF值 |
|||||||||
|
|
|
||||||||||
□新功效 |
(填寫宣稱功效) |
|||||||||||
注冊人/備案人信息 |
名稱(中文) |
|
||||||||||
名稱(外文) |
|
|||||||||||
住所地址 |
|
|||||||||||
所在國/地區 |
|
|||||||||||
聯系人 |
|
聯系電話 |
|
|||||||||
境內責任人信息 |
名稱 |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
住所地址 |
|
|||||||||||
所在地 |
省 |
|
市 |
|
區 |
|
||||||
聯系人 |
|
聯系電話 |
|
|||||||||
生產信息 |
□境外自行生產 |
生產資質證明類型 |
|
|||||||||
生產地址 |
|
|||||||||||
原產國(地區) |
|
|||||||||||
□委托境外生產 |
生產資質證明類型 |
|
||||||||||
生產企業名稱 |
|
|||||||||||
住所地址 |
|
|||||||||||
生產地址 |
|
|||||||||||
原產國(地區) |
|
|||||||||||
其他信息 |
檢驗受理編號 (補充檢驗報告編號無需單獨填報) |
|
||||||||||
|
||||||||||||
是否使用新原料 |
□使用已注冊新原料 |
注冊號 |
|
|||||||||
□使用已備案新原料 |
備案號 |
|
||||||||||
□不使用 |
|
|||||||||||
□套裝產品 |
|
|||||||||||
□配合儀器使用產品 |
|
|||||||||||
…… |
|
|||||||||||
(注冊人/備案人蓋章) 年 月 日 |
化妝品注冊備案信息表
(國產產品,境外注冊人/備案人)
產品信息 |
產品名稱(中文) |
|
||||||||||
分類編碼 |
功效宣稱 |
|
||||||||||
作用部位 |
|
|||||||||||
產品劑型 |
|
|||||||||||
適用人群 |
|
|||||||||||
使用方法 |
|
|||||||||||
申報類別 (特殊化妝品填報) |
□染發類 |
□燙發類 |
□防脫類 |
|||||||||
□祛斑美白類 |
□祛斑美白類(僅具物理遮蓋作用) |
|||||||||||
□防曬類 |
SPF值 |
PA |
浴后SPF值 |
|||||||||
|
|
|
||||||||||
□新功效 |
(填寫宣稱功效) |
|||||||||||
注冊人/備案人信息 |
名稱(中文) |
|
||||||||||
名稱(外文) |
|
|||||||||||
住所地址 |
|
|||||||||||
所在國/地區 |
|
|||||||||||
聯系人 |
|
聯系電話 |
|
|||||||||
境內責任人信息 |
名稱 |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
住所地址 |
|
|||||||||||
所在地 |
省 |
|
市 |
|
區 |
|
||||||
聯系人 |
|
聯系電話 |
|
|||||||||
生產信息 |
□委托境內生產 |
生產企業名稱 |
|
|||||||||
生產許可證編號 |
|
|||||||||||
住所地址 |
|
|||||||||||
生產地址 |
|
|||||||||||
其他信息 |
檢驗受理編號 (補充檢驗報告編號無需單獨填報) |
|
||||||||||
|
||||||||||||
是否使用新原料 |
□使用已注冊新原料 |
注冊號 |
|
|||||||||
□使用已備案新原料 |
備案號 |
|
||||||||||
□不使用 |
|
|||||||||||
□套裝產品 |
|
|||||||||||
□配合儀器使用產品 |
|
|||||||||||
…… |
|
|||||||||||
(注冊人/備案人蓋章) 年 月 日 |
化妝品注冊備案信息表
(進口產品,境內注冊人/備案人)
產品信息 |
產品名稱(中文) |
|
||||||||||
產品名稱(外文) |
|
|||||||||||
分類編碼 |
功效宣稱 |
|
||||||||||
作用部位 |
|
|||||||||||
產品劑型 |
|
|||||||||||
適用人群 |
|
|||||||||||
使用方法 |
|
|||||||||||
申報類別 (特殊化妝品填報) |
□染發類 |
□燙發類 |
□防脫類 |
|||||||||
□祛斑美白類 |
□祛斑美白類(僅具物理遮蓋作用) |
|||||||||||
□防曬類 |
SPF值 |
PA |
浴后SPF值 |
|||||||||
|
|
|
||||||||||
□新功效 |
(填寫宣稱功效) |
|||||||||||
注冊人/備案人信息 |
名稱 |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
住所地址 |
|
|||||||||||
所在地 |
省 |
|
市 |
|
區 |
|
||||||
聯系人 |
|
聯系電話 |
|
|||||||||
生產信息 |
□委托境外生產 |
生產資質證明類型 |
|
|||||||||
生產企業名稱 |
|
|||||||||||
住所地址 |
|
|||||||||||
生產地址 |
|
|||||||||||
原產國(地區) |
|
|||||||||||
其他信息 |
檢驗受理編號 (補充檢驗報告編號無需單獨填報) |
|
||||||||||
|
||||||||||||
是否使用新原料 |
□使用已注冊新原料 |
注冊號 |
|
|||||||||
□使用已備案新原料 |
備案號 |
|
||||||||||
□不使用 |
|
|||||||||||
□套裝產品 |
|
|||||||||||
□配合儀器使用產品 |
|
|||||||||||
…… |
|
|||||||||||
|
|
|||||||||||
(注冊人/備案人蓋章) 年 月 日 |
配方表式樣
一、配方表
序號 |
標準中文 名稱 |
INCI名稱/英文名稱 |
原料含量%) |
復配百分比(%) |
實際成分含量(%) |
使用 目的 |
備注 |
|
|
|
|
|
|
|
|
|
|
|
|
|
|
|
|
二、配方表附件式樣
序號 |
標準中文名稱 |
生產商 |
原料報送碼 |
|
|
|
|
|
|
|
|
填報說明:配方表中成分含量、實際成分含量的有效數字位數原則上不少于一位有效數字不超過五位有效數字。
附12
一、化妝品原料生產商是指對原料安全承擔責任的企業,可以是原料的實際生產企業、與原料實際生產企業隸屬同一集團公司的關聯企業或者原料委托生產行為中的委托企業。
化妝品原料生產商應當通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原料安全信息服務平臺提交《原料安全相關信息備案企業信息表》(附13)和企業主體證明文件,開通化妝品原料安全相關信息報送權限。
二、境外或者境內原料生產商可以自行報送化妝品原料安全信息,也可以授權境外或者境內法人企業對原料安全信息進行報送和日常維護。被授權企業開通用戶權限時,還應當同時提交化妝品原料生產商出具的授權書。授權書應當明確授權關系和授權范圍,同一質量規格的原料安全相關信息只能授權一家企業。
三、原料安全相關信息應當包括原料商品名、原料基本信息、原料生產工藝簡述、必要的質量控制要求、國際權威機構評估結論、風險物質限量要求等(詳見附14)。
化妝品生產用水無需報送原料安全相關信息,但特殊產地來源用水除外。
四、原料安全相關信息通過信息平臺提交后,自動生成原料報送碼。原料報送碼由五位生產商數字編碼、六位原料數字編碼和三位原料質量規格數字編碼組成,每組編碼間用“-”相連。
五、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主動公開已報送原料安全信息的原料商品名、生產商信息和原料報送碼。
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或者境內責任人在申請特殊化妝品注冊或者辦理普通化妝品備案時,可以填寫原料報送碼關聯原料安全信息文件。原料生產商、安全相關信息發生變更時,注冊人、備案人或者境內責任人應及時變更相關資料。
原料安全相關信息備案企業信息表
(化妝品原料生產商或者被授權的企業填寫)
原料生產商名稱 |
(中文,境內企業填寫) (英文,境外企業填寫) |
|
所在國 |
□境外 □境內 |
|
原料生產商地址 |
|
|
被授權企業名稱 |
(存在授權情況時填寫,并附授權書) |
|
被授權企業住所地址 |
(存在授權情況時填寫,并附授權書) |
|
聯系人信息 (存在授權情況時,填寫被授權企業信息) |
聯系人 |
|
聯系電話(手機) |
|
|
聯系電話(座機) |
|
|
電子郵箱 |
|
|
實際辦公地址 |
|
|
郵政編碼 |
|
|
承諾書 1.本企業生產的化妝品原料,符合《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注冊備案管理辦法》《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及其他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妝品監管相關法規要求和技術要求。 2.本企業提供的所有化妝品原料安全資料均真實合法。本企業對資料內容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本企業授權其他企業報送的指定化妝品原料安全信息,內容均源于本企業,獲取渠道雙方無爭議。指定化妝品原料參見授權書。 4.本企業將妥善保管用戶密碼,通過該用戶進行的化妝品原料安全資料備案相關系行為均代表本企業行為,因密碼丟失或泄密造成的損失將由本企業自行承擔。 |
||
(填寫此表的原料生產商或者被授權企業簽章)
年 月 日 |
原料安全相關信息
【原料商品名、原料基本信息、原料生產工藝簡述】
原料商品名 |
|
|||
原料組成 (包括復配組分) |
組分 |
組分中文名稱 |
組分INCI名稱 |
百分比范圍 |
1 |
(組分名稱應與已使用的化妝品原料目錄內容一致) |
|
|
|
2 |
|
|
|
|
3 |
|
|
|
|
…… |
|
|
|
|
化妝品中建議添加量 |
基于安全或者功效的角度明確原料在化妝品中的建議添加量,在駐留類和淋洗類化妝品中建議添加量有區別的應當分別予以明確。 |
|||
原料使用限制(如有) |
(該原料在化妝品中的使用限制、配伍禁忌、警示用語的標注要求等) |
|||
原料性狀 |
(顏色、氣味、狀態) |
|||
物理化學性質描述 |
|
|||
生產工藝類型描述 |
應當明確生產工藝類型:物理粉碎;物理壓榨;水或者其他種類溶劑提??;化學合成;生物發酵。簡要概述攪拌、加熱、蒸餾、過濾、干燥、包裝等過程。 直接來源于動植物的天然原料,應明確物種信息、拉丁名、提取部位(藻類和大型真菌類參照此要求)。 生物技術來源原料[1]應明確生產所用的基因來源、載體構建、工程菌信息、供體生物、受體生物、修飾微生物等必要信息。 |
(如無法提供原料組成,可不填寫,但應當提交相關說明資料)
【質量控制要求】
序號 |
指標名稱 |
分子式或結構式 (如能明確) |
CAS號 (如能明確) |
測試方法名稱 |
定量范圍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如無法提供,可不填寫,但應當提交相關說明資料)
(對于化學結構明確的單一原料,應提供純度要求)
(對于化學結構不明確的原料,應提供指標性成分定量要求或總成分、蒸發殘留/固形物含量、干燥失重/水分、熾灼殘渣、典型物理化學指標等定量要求)
(聚合物類原料應同時明確聚合度以及平均分子量,如有)
(寡肽類原料還應明確氨基酸序列)
1.鑒別方法
(如無法提供,應當提交相關說明資料)
2.定量控制指標/特征性指標檢驗方法
(與上表中指標一一對應)
(檢驗方法僅提供方法名稱即可)
3.微生物指標(如適用)
【國際權威機構評估結論】
(如有,應當簡要說明,并附權威機構名稱)
【其他行業使用要求簡述】
【風險物質限量要求】(如有)
序號 |
風險物質名稱 |
CAS號 |
限量要求 |
備注 |
1 |
|
|
|
|
2 |
|
|
|
|
…… |
|
|
|
|
重金屬指標(如適用):
農藥殘留風險:(僅植物來源原料,如適用)
微生物污染控制情況:(僅生物技術來源原料,如適用)
宿主致病性、毒性成分控制情況:(僅生物技術來源原料,如適用)
【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化妝品產品執行的標準
(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
中文名稱
外文名稱
【配方全成分】
|
【生產工藝簡述】
【感官指標】
表2 感官指標 |
||||
|
【微生物和理化指標及質量控制措施】
表3 微生物和理化指標及其質量控制措施 |
||||||||
|
【使用方法】安全警示用語
【貯存條件】
【使用期限】
化妝品產品執行的標準編制說明
一、編制工作應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技術標準和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
二、產品執行的標準的設計、內容和數據應符合公認的科學原理,準確可靠。
三、產品執行的標準的文字、數字、公式、單位、符號、圖表等應符合標準化要求,引用的標準準確、有效。術語的定義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一)應使用規范漢字。使用的標點符號應符合GB/T15834的規定。
(二)應使用GB3101、GB3102規定的法定計量單位。表示量值時,應寫出其單位。
(三)應準確列出引用標準或文件的目錄。
(四)引用的標準或文件應包括出版本號或年號以及完整的標準(文件)名稱。
(五)如果引用的標準(文件)可以互聯網在線獲得,應提供詳細的獲取和訪問路徑。應給出被引用標準(文件)的完整的網址。為了保證溯源性,應提供源網址。
四、產品執行的標準中所建立的檢測方法準確、精密,并經過方法學驗證。
五、產品執行的標準中有限量要求的,須使用明確的數值表示。不應僅使用定性的表述,如“適量”或“合適的溫度”等。
六、產品執行的標準中的表格應當按照規定樣式填報,除需對應不同配方外,一般不可將表格內容再行拆分。
所有表格應當順序編號并注明表題。具有多個配方的,如需分別填報相應表格,應對表格進行合理命名,體現與相關配方的對應關系。表格如在文本內容中提及,應當通過表序或表題正確引用。
七、產品執行的標準可能涉及知識產權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承擔識別該知識產權的責任。
八、應使用國家法定部門認可的標準物質(包括標準品和對照品)。若使用的對照物質是自行研制的,應提交相應的鑒定研究資料和對照物質。供研究用樣品應是配方確定、生產工藝穩定、具有代表性的多批產品。
九、開展產品執行的標準的研究,應在能滿足該產品執行的標準要求研究條件的實驗室進行,并由相應技術人員承擔。
化妝品產品執行的標準
(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
中文名稱(由系統自動導入)
外文名稱(由系統自動導入)
【配方全成分】(由系統自動導入,包括原料的序號、全部原料的中文名稱和使用目的) |
||||||||||||||||||||||||||||||||||||||||||||
|
【生產工藝簡述】應簡要描述產品實際生產制作過程,包括投料、混合、灌裝等主要步驟,應當提交的工藝參數主要指溫度,溫度范圍的設定應當主要考慮對產品質量、安全性的影響,其次還考慮不同生產規模、不同生產設備時所需要的溫度。
涉及分段生產的示例如下:
1、將A相原料加入水相鍋內,加熱(70℃-80℃),充分混合均勻,攪拌,投入主鍋中。
2、將B相原料攪拌完全分散好后加入主鍋中。
3、將C相攪拌完全分散好后加入主鍋中。
4、攪拌完全分散。
5、攪拌冷卻(40℃-50℃),將D相中的原料加入主鍋內,攪拌,冷卻至室溫,脫泡過濾,出料(半成品)。取樣檢測、料體轉移。
6、灌裝(成品)
A相原料:部分1、4、5、8、9、10、15
B相原料:部分1、7、16
C相原料:2、3、6、11、12、13、14
E相原料:17
步驟1-5所得的半成品,在生產企業1:××國××區××路××號制成或者生產企業2:××國××區××路××號制成。
步驟6所得的成品,在生產企業3:中國××省××路××號制成。
(同一生產企業如有多個生產地址,可同時列出)
【感官指標】
顏色:例如淺粉色;
性狀:例如膏;
氣味:請按產品實際情況填寫:有香味、有原料特征性氣味、無味;
表2 感官指標 |
||||||||||
|
【微生物和理化指標及質量控制措施】
|
||||||||||||||||||||||||||||||||||||||||||
|
備注:質量管理措施* (1)注冊人、備案人應根據產品實際控制的需要,每個指標選擇1項以上(含1項)的質量管理措施,以確保最終產品符合《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以及產品執行的標準要求。
(2)可接受的質量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產品逐批檢驗、全項檢驗、原料相關指標控制、生產工藝流程管控等等。
簡要說明**
示例(1)生產工藝流程管控和全項檢驗:該產品生產過程廠房空氣凈化級別達到****,并按照全項檢驗要求開展必要的檢驗;所用的“革蘭氏陰性菌定性檢測”方法,為我司自行開發方法,對標ISO***,并與《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 “微生物檢驗方法”中耐熱大腸菌群和銅綠假單胞菌檢驗方法進行對比驗證。本方法為定性檢測是否含有革蘭氏陰性菌、耐熱大腸菌群和銅綠假單胞菌屬革蘭氏陰性菌,檢驗結果能符合《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耐熱大腸菌群和銅綠假單胞菌指標要求,已進行多批次的試驗數據結果對比。
示例(2)原料相關指標控制和全項檢驗:要求原料供應商對所有有可能帶入重金屬的原料的總金屬指標出具分析報告書(CoA),說明殘留量。附以必要的原料和產品的全項檢驗,所用的“總重金屬檢測”方法,為自行開發方法,已與《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中汞、鉛、砷、鎘檢驗方法進行驗證,將產品中總重金屬以鉛記,檢測總含量,規定總重金屬殘留量不超過1mg/kg,以保證符合《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所有重金屬指標的相關要求。
【使用方法】
【安全警示用語】
【貯存條件】
【使用期限】
附17
化妝品產品標簽樣稿式樣
項 目 |
內 容 |
|||
化妝品標簽管理規定的應包括的基本內容 |
產品名稱、注冊證編號 |
按照化妝品標簽管理有關規定要求和產品實際情況標注,相關內容應與產品注冊證/備案憑證載明信息一致 |
||
注冊人/備案人名稱、地址; 境內責任人名稱、地址 |
||||
生產企業名稱、地址; 生產許可證編號 |
||||
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 |
||||
全成分標識 |
0.1%(w/w)以上成分 |
企業填報 |
||
其他微量成分 |
企業填報 |
|||
凈含量 |
按實際標注 |
|||
使用期限 |
按實際標注,與產品執行的標準相符 |
|||
使用方法 |
企業填報 應與產品執行的標準相符 |
|||
安全警示用語 |
||||
化妝品標簽管理規定的應包括的其他內容 |
產品名稱相關解釋說明 |
企業填報 |
||
創新用語 |
創新用語一: |
解釋: |
||
創新用語二: |
解釋: |
|||
按有關規定應當標注的其他內容 |
企業填報 |
|||
企業自主選擇標注的標簽內容 |
是否標注“已經過評價驗證” |
□是 □否 |
||
其他特別宣稱 |
根據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相關規定,由企業填報 |
|||
其他文案內容 (含擬在包裝標簽上以圖案或其他形式出現的文字,如藝術字、變形文字等) |
企業填報 (語句文意應當連貫,不得使用不必要的空格、回車或間隔標點符號) |
特殊化妝品變更申請表
產品名稱 |
|
|||
批準文號 |
|
有效期 |
截至 年 月 日 |
|
注冊人 |
名稱(中文) |
|
||
名稱(外文) |
|
|||
住所地址 |
|
|||
聯系人 |
|
聯系電話 |
|
|
境內責任人 |
名稱 |
|
||
住所地址 |
|
|||
聯系人 |
|
聯系電話 |
|
|
所附資料清單: 1、特殊化妝品變更申請表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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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書 本產品注冊人(和境內責任人)保證:本產品除擬變更事項外,其他事項不發生變化。如有不實之處,我單位愿負相應法律責任,并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注冊人(和境內責任人)(簽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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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變更項目及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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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變更理由: |
普通化妝品變更信息表
產品信息 |
產品名稱(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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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名稱(外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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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編碼 |
功效宣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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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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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劑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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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人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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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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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兒童產品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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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人信息 |
名稱(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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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外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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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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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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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國/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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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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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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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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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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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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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責任人信息 |
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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